首頁 ﹥ 最新消息 > 環保法規 > 103/12/10修正「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第一項 201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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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有效掌握全國事業廢棄物產出種類、數量及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流向,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之事業,並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一百零三年已列管約三萬一千八百八十八家事業,上網申報率達百分之九十七,大幅提升事業廢棄物管制成效。
為進一步掌握廢食用油清理流向,避免任意清理情事發生,驅使其朝再利用管道交予再利用機構,爰修正「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第一項,擴大指定事業列管門檻,將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之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含其分店及加盟店),從事將農、林、漁、牧業產品處理成食品後產生廢食用油且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之食品製造業,及產生廢食用油之觀光旅館(含其分館)、客房數達一百間以上之一般旅館(含其分館),納入列管範圍,要求其依規定上網申報廢食用油等廢棄物流向,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