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消息
2
環保法規
3
103/12/4發佈「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4
https://www.meichien-envi.com.tw/ 美城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美城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708 台南市中華西路二段21號6樓之4
每年4月30日是法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資料上傳的日子,環境部提醒,先前公告第一批及第二批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事業,包含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以及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與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應於今(114)年4月30日前完成113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環境部說明,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具有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登錄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https://ghgregistry.moenv.gov.tw),並於10月31日前完成查驗。 https://www.meichien-envi.com.tw/hot_512807.html (轉發訊息)環境部提醒製程別及年排放量2.5萬公噸以上之列管事業 應於4月30日前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 2025-04-07 2026-04-07
美城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708 台南市中華西路二段21號6樓之4 https://www.meichien-envi.com.tw/hot_512807.html
美城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708 台南市中華西路二段21號6樓之4 https://www.meichien-envi.com.tw/hot_512807.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4-0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meichien-envi.com.tw/hot_512807.html

相關連結: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核准登錄及其他相關業務,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機構、行政法人或相關專業團體辦理,為規範委託辦理登錄相關工作及受委託機構之應遵行事項,爰擬具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之業務項目。(第二條)

三、為確保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之品質,明定受託機構及審查人員應具備之資格。(第三條及第五條)

四、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公開方式決定受託機構,並訂立書面委託契約;中央主管機關就委託業務應公告之事項。(第四條)

五、受託機構執行審查業務,視同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第六條)

六、受託機構辦理委託業務之應遵行事項,以確保受託機構具備實質審查能力及完善之制度,以有效執行受託業務。(第七條)

七、受託機構辦理委託業務有違失或違法情形,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條)

八、受託機構應就受理之申請登錄案件及相關資料應每半年送交中央主管機關。(第九條)

九、中央主管機關就受託機構執行受託業務應予監督稽核並評估執行績效,如受託機構執行受託業務有缺失,應予輔導改善。(第十條)

十、受託機構於委託期間內如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影響受託事項之執行時,應與中央主管機關協議調整受託事項。(第十一條)

十一、受託機構終止委託契約之程序。(第十二條)

十二、受託機構自委託契約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不得再受理登錄申請案件,並應配合辦理案件及業務移交工作。(第十三條)

十三、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受託機構未與中央主管機關續行簽訂委託契約之業務處理方式。(第十四條)

十四、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部分或全部委託契約之事由。(第十五條)

十五、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