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環保法規 > 104/2/11發佈「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201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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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發生時,相關救災應變器材能迅速送達現場,加速應變效率及有效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以下簡稱毒化物事故應變車輛),爰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毒化物事故應變車輛之種類、車身顏色、車身標示字體尺度、基本配備及得使用之車輛類別。(第二條)
三、毒化物事故應變車輛之設置方式、登記有效期間及展延之規定。(第三條)
四、毒化物事故應變車輛完成登記並經公路監理機關發給車輛牌照後之管理規定。(第四條)
五、毒化物事故應變車輛駕駛人資格、任務出勤管理、登記文件應記載事項及應接受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第五條至第九條)
六、毒化物事故應變車輛變更或廢止登記之規定。(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七、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登記相關業務。
(第十二條)
八、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