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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11發佈「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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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月30日是法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資料上傳的日子,環境部提醒,先前公告第一批及第二批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事業,包含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以及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與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應於今(114)年4月30日前完成113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環境部說明,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具有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登錄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https://ghgregistry.moenv.gov.tw),並於10月31日前完成查驗。 https://www.meichien-envi.com.tw/hot_512807.html (轉發訊息)環境部提醒製程別及年排放量2.5萬公噸以上之列管事業 應於4月30日前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 2025-04-07 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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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

為使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發生時,相關救災應變器材能迅速送達現場,加速應變效率及有效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以下簡稱毒化物事故應變車輛),爰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毒化物事故應變車輛之種類、車身顏色、車身標示字體尺度、基本配備及得使用之車輛類別。(第二條)

三、毒化物事故應變車輛之設置方式、登記有效期間及展延之規定。(第三條)

四、毒化物事故應變車輛完成登記並經公路監理機關發給車輛牌照後之管理規定。(第四條)

五、毒化物事故應變車輛駕駛人資格、任務出勤管理、登記文件應記載事項及應接受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第五條至第九條)

六、毒化物事故應變車輛變更或廢止登記之規定。(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七、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登記相關業務。

(第十二條)

八、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