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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11发布「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事故应变车辆管理办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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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月30日是法定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登录资料上传的日子,环境部提醒,先前公告第一批及第二批应盘查登录及查验温室气体排放量之事业,包含发电业、钢铁业、石油炼制业、水泥业、半导体业、薄膜电晶体液晶显示器业以及全厂(场)化石燃料燃烧之直接排放与使用电力之间接排放产生温室气体年排放量,合计值达2.5万公吨二氧化碳当量者,应於今(114)年4月30日前完成11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登录作业。环境部说明,依「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登录及查验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具有应盘查登录及查验温室气体排放量之排放源,应於每年4月30日前,将前一年度之温室气体排放量清册及温室气体盘查报告书,登录於事业温室气体排放量资讯平台(https://ghgregistry.moenv.gov.tw),并於10月31日前完成查验。 https://www.meichien-envi.com.tw/hot_512807.html (转发讯息)环境部提醒制程别及年排放量2.5万公吨以上之列管事业 应於4月30日前完成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登录 2025-04-07 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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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连结: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

为使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事故发生时,相关救灾应变器材能迅速送达现场,加速应变效率及有效管理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事故应变车辆(以下简称毒化物事故应变车辆),爰依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本办法。其要点如下:

一、法源依据。(第一条)

二、毒化物事故应变车辆之种类、车身颜色、车身标示字体尺度、基本配备及得使用之车辆类别。(第二条)

三、毒化物事故应变车辆之设置方式、登记有效期间及展延之规定。(第三条)

四、毒化物事故应变车辆完成登记并经公路监理机关发给车辆牌照后之管理规定。(第四条)

五、毒化物事故应变车辆驾驶人资格、任务出勤管理、登记文件应记载事项及应接受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第五条至第九条)

六、毒化物事故应变车辆变更或废止登记之规定。(第十条及第十一条)

七、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以网路传输方式办理登记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八、本办法施行日期。(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