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环保法规 > 104/2/11发布「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事故应变车辆管理办法」 201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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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事故发生时,相关救灾应变器材能迅速送达现场,加速应变效率及有效管理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事故应变车辆(以下简称毒化物事故应变车辆),爰依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本办法。其要点如下:
一、法源依据。(第一条)
二、毒化物事故应变车辆之种类、车身颜色、车身标示字体尺度、基本配备及得使用之车辆类别。(第二条)
三、毒化物事故应变车辆之设置方式、登记有效期间及展延之规定。(第三条)
四、毒化物事故应变车辆完成登记并经公路监理机关发给车辆牌照后之管理规定。(第四条)
五、毒化物事故应变车辆驾驶人资格、任务出勤管理、登记文件应记载事项及应接受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第五条至第九条)
六、毒化物事故应变车辆变更或废止登记之规定。(第十条及第十一条)
七、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以网路传输方式办理登记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八、本办法施行日期。(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