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环保法规 > 103/12/10修正「应以网路传输方式申报废弃物之产出、贮存、清除、处理、再利用、输出及输入情形之事业」公告事项第一项 201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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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为有效掌握全国事业废弃物产出种类、数量及其贮存、清除、处理、再利用、输出及输入流向,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依据废弃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公告应以网路传输方式申报废弃物之产出、贮存、清除、处理、再利用及输出情形之事业,并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公告「应以网路传输方式申报废弃物之产出、贮存、清除、处理、再利用、输出及输入情形之事业」,一百零三年已列管约三万一千八百八十八家事业,上网申报率达百分之九十七,大幅提升事业废弃物管制成效。
为进一步掌握废食用油清理流向,避免任意清理情事发生,驱使其朝再利用管道交予再利用机构,爰修正「应以网路传输方式申报废弃物之产出、贮存、清除、处理、再利用、输出及输入情形之事业」公告事项第一项,扩大指定事业列管门槛,将总公司资本总额达新台币二千五百万元以上之连锁速食店或餐馆业(含其分店及加盟店),从事将农、林、渔、牧业产品处理成食品后产生废食用油且资本总额达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之食品制造业,及产生废食用油之观光旅馆(含其分馆)、客房数达一百间以上之一般旅馆(含其分馆),纳入列管范围,要求其依规定上网申报废食用油等废弃物流向,并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