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環保法規 > 103/12/1修正「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201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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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合併施行「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迄今已逾六年。為強化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等相關作業管理標準,確保作業環境品質、安全防護及加強有害物質污染防制及管理,提升整體資源回收成效,擬具「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修正案。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部分專用名詞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為加強貯存作業規範之明確性,增訂分區貯存寬度及長度限制。另為安全考量,限縮棧板貯存之堆置高度。(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增訂含汞、冷媒及螢光粉之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處理時,應符合之設施規定、安全防護及相關作業準則,以及廢電冰箱粉碎分選之處理規範。(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 修訂提高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須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 考量本標準修正所衍生新增或變更之規定,給予已從事處理之業者一年改善緩衝期間。(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