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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1修正「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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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月30日是法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資料上傳的日子,環境部提醒,先前公告第一批及第二批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事業,包含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以及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與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應於今(114)年4月30日前完成113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環境部說明,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具有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登錄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https://ghgregistry.moenv.gov.tw),並於10月31日前完成查驗。 https://www.meichien-envi.com.tw/hot_512807.html (轉發訊息)環境部提醒製程別及年排放量2.5萬公噸以上之列管事業 應於4月30日前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 2025-04-07 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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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本署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合併施行「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迄今已逾六年。為強化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等相關作業管理標準,確保作業環境品質、安全防護及加強有害物質污染防制及管理,提升整體資源回收成效,擬具「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修正案。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部分專用名詞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為加強貯存作業規範之明確性,增訂分區貯存寬度及長度限制。另為安全考量,限縮棧板貯存之堆置高度。(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增訂含汞、冷媒及螢光粉之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處理時,應符合之設施規定、安全防護及相關作業準則,以及廢電冰箱粉碎分選之處理規範。(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 修訂提高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須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 考量本標準修正所衍生新增或變更之規定,給予已從事處理之業者一年改善緩衝期間。(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