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环保法规 > 103/12/1修正「废电子电器暨废资讯物品回收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 201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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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合并施行「废电子电器暨废资讯物品回收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迄今已逾六年。为强化废电子电器及废资讯物品回收、贮存、清除及处理等相关作业管理标准,确保作业环境品质、安全防护及加强有害物质污染防制及管理,提升整体资源回收成效,拟具「废电子电器暨废资讯物品回收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修正案。本次修正要点如下:
一、 修正部分专用名词之定义。(修正条文第二条)
二、 为加强贮存作业规范之明确性,增订分区贮存宽度及长度限制。另为安全考量,限缩栈板贮存之堆置高度。(修正条文第三条)
三、 增订含汞、冷媒及萤光粉之废电子电器及废资讯物品处理时,应符合之设施规定、安全防护及相关作业准则,以及废电冰箱粉碎分选之处理规范。(修正条文第五条)
四、 修订提高资源回收再利用比率须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修正条文第十条)
五、 考量本标准修正所衍生新增或变更之规定,给予已从事处理之业者一年改善缓冲期间。(修正条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