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環保法規 > (轉發訊息)環境部提醒製程別及年排放量2.5萬公噸以上之列管事業 應於4月30日前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 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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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月30日是法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資料上傳的日子,環境部提醒,先前公告第一批及第二批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事業,包含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以及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與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應於今(114)年4月30日前完成113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
環境部說明,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具有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登錄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https://ghgregistry.moenv.gov.tw),並於10月31日前完成查驗。
環境部說明,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具有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登錄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https://ghgregistry.moenv.gov.tw),並於10月31日前完成查驗。